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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用人单位补办证书。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