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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国能发安全〔2020〕18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依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国能发安全〔2020〕18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依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国能发安全〔2020〕18号),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用人单位补办证书。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