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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不用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不用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