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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不能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可以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是允许的。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不用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