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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可以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不能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可以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是允许的。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