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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用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不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高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无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