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不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不用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