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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20内进行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天。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不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