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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二级为最高级别。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监控装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个人习惯,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一年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二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演练。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0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20内进行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79号),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