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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允许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可以收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