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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用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允许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可以收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