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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工作实行单位全面负责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除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以外的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特殊情况下可以谎报火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