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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务院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工作实行单位全面负责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