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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不必符合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不用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无需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