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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前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