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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