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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国家机关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无须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可以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