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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国家机关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无须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可以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