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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重要的科研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国家机关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