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重要的科研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