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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