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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可以阻拦报警。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发生火灾时,邻近单位不必给予支援。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肃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可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