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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火巡查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可以阻拦报警。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发生火灾时,邻近单位不必给予支援。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肃的消防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