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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不用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火巡查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可以阻拦报警。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发生火灾时,邻近单位不必给予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