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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申请延期。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不用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