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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