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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本法自印发之日(2017年10月29日)起施行。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