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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本法自印发之日(2017年10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