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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必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