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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八次。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必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