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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不用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车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