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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不用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车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