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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不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不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可以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