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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备案执业管理制度。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不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不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