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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无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省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备案执业管理制度。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为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不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