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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单位保管、使用。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十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未经注册,可以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