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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单位保管、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