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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可以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八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不用出具证明材料。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