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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规律,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用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可以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八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不用出具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