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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无须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可以拒绝或者阻挠。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无须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