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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轻处罚。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无须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必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可以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