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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施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不用向社会公开。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适用本规定。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