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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分两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用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次要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无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下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