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分两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用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次要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无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