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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其他建设工程,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可以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无须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分两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进行查验。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进行查验。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进行查验。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进行查验。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