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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清理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分多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