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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负责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清理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