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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须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前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发生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八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一次火灾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负责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清理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