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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火灾肇事嫌疑人不能传唤。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审讯。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应计入调查期限。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须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前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发生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八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