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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不用在笔录中注明。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火灾肇事嫌疑人不能传唤。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审讯。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应计入调查期限。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须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前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